大家好,关于几种特殊情况的工伤保险责任划分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工伤保险怎么用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几种特殊情况的工伤保险责任划分(工伤保险怎么用)  第1张

一、新工伤法怎么认定超过二十四小时未报的工伤

1、没有这个规定的。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都属于工伤,工伤认定的时间是1年内,具体如下:

2、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6、(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8、(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9、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0、(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1、(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2、(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3、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4、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15、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6、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17、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8、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9、(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0、(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2、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特殊工种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特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

2、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的工伤保险缴费按照其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

3、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与300%范围之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予以申报。

4、根据广东省统计部门数据,2021年6月30日前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为40536元至20268元。

5、《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已参保的从业人员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与劳动关系人员一样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权利。

6、《办法》明确,人社部门在受理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审核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已参保缴费的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材料,未参保的且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则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除外)。要求工伤认定应与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类型、职业身份、从业活动等要素相一致。

7、针对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特点,《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待遇衔接办法: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的伤残津贴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不双重享受”和“待遇就高补差”原则处理;对五级至十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根据申请而核发,在未申领期间可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权利,如果选择领取后则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只能两者选其中一种待遇;雇佣期、实习期、服务期、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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