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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临时号牌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车管所、交警分局、区(市)县交警大队或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二步:缴费、领取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未销售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委托办理时,还需提交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代理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未销售,以及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以及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9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未销售,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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