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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有何特殊性规定(行政诉讼审理期限)  第1张

一、行政机关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能否诉讼

1、行政机关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通常会采取行政手段,例如制定政策、发布通知、开展调查等。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申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2、另外,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由于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沉淀和变化,可能存在证据不足、无法查清事实等问题,这也会对行政诉讼的结果产生影响。

3、因此,在考虑是否进行行政诉讼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规定、证据情况、实际情况等。

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一般说超过六个月就不能告了

人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应该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2、但是行政机关没有告知相对人可以在3个月内到法院起诉的,就可以适用司法解释第41条,实际41条有2层含义,一方面是相对人应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起诉,另一方面是,如果不知道或者无从知道诉权,起诉期限则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进行起诉,否则就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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