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融资性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售后回购交易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一、回购义务的账务处理
1、(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2、(二)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本条(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售后回购的差额可以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吗
售后回购的差额是否可以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要根据售后回购业务的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售后回购与出售是两个独立的事项,彼此无联系,两次交易都是公平市场交易,则出售时按销售处理,回购时按购货处理,差额不会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
2、如果售后回购与出售是有联系的,售后回购就是暂时的资金融通,则出售与回购应视为一项交易,出售行为不应按销售处理,售后回购的差额应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科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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