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证据保全裁定的规定有哪些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刑事证据保全规定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证据保全裁定的规定有哪些(刑事证据保全规定)  第1张

一、法院执行的职责范围法规规定

1、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3、(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4、(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5、(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6、(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7、(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8、(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9、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10、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11、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12、6.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13、7.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14、8.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保全执行裁定书如何列当事人

1、应当如下列当事人: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4、(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5、(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6、(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三、行政案件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1、必须是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指作为案件事实的证据由于某种原因而可能丧失,将来无法收集。如证人因年老、疾病可能死亡,物证因自然原因可能腐坏、变质等。证据存在难以取得的情况,指证据虽无灭失的可能性,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造成以后取证的困难,如证人要出国等。

2、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是否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是否依职权采职保全措施,要看被保全的证据对具体行为是否有证明作用,即使有灭失的可能,也不应进行保全。

3、必须在当事人起诉以后,人民法院进入调查阶段以前。如果当事人还未起诉,则不是诉讼上的证据保全,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如果人民法院已开始对案件进行调查,则由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无所谓保全证据问题。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四、保全裁定书和执行裁定有什么区别

1、保全裁定是指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判决书生效后便于执行。执行裁定是指执行生效的判决,对被执行人来取查封冻结等措施下的裁定。

2、保全裁定与执行裁定是有区别的,保全裁定是审理阶段下达的,执行裁定是在判决生效后执行时下达的,是为了案件能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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