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行政复议的参加人有哪些?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的对象应该是谁是原复议对象,还是复议机关
1、根据法律规定,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解决复议机关由于怕当被告而对违法行政行为也不愿作出改变的现实问题。
2、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共同诉讼,虽然被诉的行政行为既有原行政行为,又有复议决定,但实际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拘束力的仍然是原行政行为,而非维持该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三、不服行政复议结果是以谁作为被告起诉
可以起诉,复议后是否改变原先的处罚?如果维持就起诉县级公安,如果变更了,就起诉市级公安局。
四、行政复议后有什么流程
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受理阶段,包括申请在内,它以行政机关正式受理为标志告一段落;自受理之后直到作出复议决定,是第二阶段。行政复议决定须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它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意志,是行政复议的结果。
五、对经过复议且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哪个机关为被告,由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外,相关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时,可以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最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有哪些?和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