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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什么类型(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第1张

一、请详解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1、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签好了,不能说它有效或者无效,如果权利人追认(通常有一定的期限),那么合同有效。包括: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非纯获益的复杂合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合同签订后,有效,但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后无效。主要指“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包括: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趁人之危、欺诈胁迫签订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是无效合同,而非可撤销合同)。未被追认的效力待定合同等同于被撤销的可撤销的合同,均无效。

3、附条件合同:当某一不确定的情形出现,合同开始生效或者终止。

4、附期限合同:当某一确定的情形出现,合同开始生效或者终止。

二、特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

有四类: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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