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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包括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
1、仲裁事项,即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必须订得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
2、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唯一而明确。如果约定临时仲裁庭仲裁,则应订明组成仲裁庭的人数及如何指定,亦即采用什么程序审理等;如果约定在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则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
3、仲裁程序,规定进行仲裁的程序和手续。包括如何提出申请、如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何审理、如何做出裁决,以及如何收取仲裁费用等等。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国法律。如果当事人对适用的实体法未作约定,则仲裁庭将根据仲裁所在地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4、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应明确是一裁终局,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有些国家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未明确排除法院干预的,经仲裁作出裁决以后,如败诉方起诉,法院仍可以受理。
二、仲裁边裁是什么
1、仲裁边裁一般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过后的结果,双方会签订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内容提交第三者判断,并且双方需约定必须遵守仲裁结果。
2、国际上的仲裁有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海事仲裁、解决投资争端仲裁,为解决国际纠纷提供很大的帮助。
3、一般而言,仲裁只用于民事纠纷,而不适用于刑事、行政纠纷,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自愿的前提下,仲裁机构才可能受理仲裁案件,我国仲裁为“一裁终局”。
三、商事仲裁判后可以申请再审吗
商事仲裁判后不可以申请再审。仲裁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提出撤销或者上诉,不能要求法院再审。如提出撤销,应当提供仲裁裁决书有错误的证据。向法院起诉的话,可以通过判决来否定之前的仲裁书效力。
四、什么是仲裁反请求
仲裁反请求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原仲裁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有牵连的,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五、国际仲裁制度包括哪些
目前国际仲裁制度包括:协议仲裁制度,或审或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其中协议仲裁制度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国际仲裁制度包括商事,经济等多个方面。国际商事仲裁,是指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争议的方式之一。通常是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虽未订立仲裁协议但双方均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或双方一致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由双方自动执行。如果败诉一方不予执行,胜诉一方有权向法院或其它执行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根据国际例,凡双方当事人订有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合同条款或协议的,则争议发生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法院起诉,必须通过仲裁解决。仲裁裁决一般也都是终局仲裁,一般不允许再向法院起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国际的仲裁制度包括哪些
该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的尊重,其含义是:
①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②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对受理的已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拥有管辖权,这些情况是:
B、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诉,进行了实质性答辩,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的,可视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法院可对案件继续审理。
其基本含义是,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当事人对裁决应当自动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当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时,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审查核实,予以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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