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公租房买卖的产权怎么分配的一些知识点,和房屋产权是什么意思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武汉市公租房的承租继承政策
公租房不可以作为财产继承所有权,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后,公租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
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后,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顺序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即可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
2、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
2、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承租人死亡的家庭提供)、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
1、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二、上海公租房转让规定
1、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2、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3、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三、离婚后如何申请公租房呢
1、您是外来务工人员,且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才可以申请。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3、(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5、(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6、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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