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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密教育保密法第一章
1、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2、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4、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5、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7、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8、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9、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10、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11、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二、保密资格标准包括六部分
新标准按照依法管理的原则,以促进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健全保密管理体系、提升系统防范能力为重点,对原标准在保密责任、组织机构、保密制度、日常管理、监督与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1.进一步明确保密责任。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要求,按照岗位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其他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涉密人员、涉密信息系统“三员”等各类人员的保密责任,并具体到日常业务工作流程中。同时,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将法律明确禁止的各类行为纳入新标准,作为审查中止项或重点检查项。
2.推进归口管理。针对部分单位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脱离的“两张皮”现象,为推动单位建立与业务工作相融合的保密管理长效机制,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新增了对单位各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工作职责、归口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的要求,明确了相关人员在归口管理中的具体职责。相应地,不再强制要求业务部门制定单独的二级保密制度,而是进一步完善业务工作管理,将保密管理要求融入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
3.规范定密和涉密人员管理。按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定密工作从定密授权、定密责任人、定密程序、变更和解除等进行了全面规范。按照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规范,以及国防科技工业相关管理规定,对涉密人员的界定、审查、复审、离岗离职、出入境、脱密期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
4.完善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网络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对涉密信息设备和信息系统管理部分做了较大调整。
一是强化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按照涉密信息系统是否通过测评、是否取得使用许可、是否按照许可要求使用和管理等各种情况,在评分标准中分别设置基本项、重点检查项和普通扣分项,推动单位落实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各项要求。
二是将原标准中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与“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两部分合并,统一管理要求;
三是加强信息化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要求建立信息化管理部门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并对“三员”数量、培训、上岗资格以及落实岗位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四是提高可操作性,对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审计等关键管理环节提出具体操作规范。
5.推动保密长效管理。为推动军工保密资格单位建立保密管理长效机制,从推进持续改进出发,增加了单位开展风险管理、年度自检报告保密风险识别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的要求。
新标准即将施行。目前,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正在组织编写《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工作指导手册》、开展审查专家推荐培训等一系列相关工作,全面开展新一轮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三、保密责任书与协议书的区别
1、保密责任书指的是对其具有保密义务的条款,也就是说需要履行保密义务的。保密责任书表示需要对所涉及保密的信息和内容负责,不能泄漏任何的情况和信息。
2、协议书指的是规定的相关条款和约定,也就是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协议文件。协议书在经过双方确认签字后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四、保守国家秘密法工作方案
1、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2、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4、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5、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7、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8、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9、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10、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11、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12、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3、(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14、(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15、(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16、(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17、(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18、(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19、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20、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21、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22、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23、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24、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25、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26、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27、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28、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29、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0、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31、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2、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33、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34、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35、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36、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37、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38、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39、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40、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41、第十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42、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43、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44、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45、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46、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47、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8、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49、第二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50、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51、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53、(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54、(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55、(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56、(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57、(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58、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59、(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60、(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61、(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62、(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63、(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64、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65、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66、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67、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68、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69、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70、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71、第三十一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72、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73、第三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74、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5、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76、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77、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78、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79、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80、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81、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82、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83、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84、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85、第四十一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86、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87、第四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88、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9、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90、第四十六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91、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92、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94、(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95、(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96、(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97、(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98、(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99、(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100、(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101、(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2、(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03、(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04、(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105、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106、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107、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08、第五十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109、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0、第五十二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五、保密责任书的工作要求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的事项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2.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理。
3.机关单位各部门要定期进行清理各部门年终清退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
4.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
5.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六、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内容有哪些
1、②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2、③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3、④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⑤不在私人通讯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内容.⑥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社交活动。⑦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⑧不在接受来访和采访活动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⑨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及时清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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