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规定和担保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第1张

一、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种:

3、(一)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原理,债权人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债权人的权利。

4、(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5、(三)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协商变更主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是主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二、被拍卖房产的租赁司法解释

1、依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出租在前的,房屋拍卖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果房屋抵押后再出租的,租赁合同不影响抵押的效力,不能对抗房屋竞拍人。

2、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3、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规定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