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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田均税法的弊端(方田均税法)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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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田均税法是:北宋清丈田地,重定税额的措施。

2、又称千步方田法,或简称方田法。

3、仁宗时曾一度在部分地区推广实施。

4、旋废罢。

5、嘉祐四年(公元1059年)颁《三司方田均税条》,而未见施行。

6、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重修方田法,颁《方田均税条约并式》,作为一项新政实施。

7、内容方田均税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包括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一种清丈土地整理田赋地籍的制度。

8、具体办法是以东西南北各千步,相当41顷66亩160步为一方。

9、每年9月县令派人分地丈量,按照地势和土质的肥瘠分为5等,依地之等级和各县原来租税数额分派定税。

10、至次年3月丈量完毕,公布于民。

11、均税,是对清丈完毕的土地重新定税,做到:①纠正无租之地,使良田税重,瘠田税轻。

12、②对无生产的田地,包括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等都不征税。

13、③一县税收总额不能超过配赋的总额,以求税负的均衡。

14、方田均税法的推行,受到豪强阻挠,官吏徇私舞弊,障碍横生,到元丰八年(1085年)被迫停止,共推行了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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