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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也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3、因此,对个人独资企业只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都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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