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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教育方法从来不是铁板一块(事实上)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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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causation in fact /factual causation),是指撇开其他一切因素的考虑,单纯从事实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2、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设计客观事实问题,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

3、寻求事实上的原因,其过程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探析导致产生该结果的具有原因力之事实。

4、例如甲驾车操作不当,与酒醉后的乙所开之车相撞,乙车失控撞倒路旁的电线杆,电线杆的倒地使输电线断裂,造成附近一医院停电,负责临时发电的丙擅离职守而未能及时开动发电机,停电致使靠电能运转的生命装置停止工作,病人丁因此而死亡。

5、在这一因果关系之链中,甲驾车操作不当,乙酒后开车,丙的擅离职守,都是造成丁死亡的事理上的原因。

6、对结果具有原因力之事实,不仅包括作为形式(Act),也包括不作为形式(Omission)。

7、前述事例中丙的行为,即是不作为之原因事实。

8、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causation in law /proximate cause),是指在加害人的加害 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9、事实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引向侵权责任。

10、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了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还必须认定其行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着重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案情的具体社会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以及伦理价值观念等等因素,需要综合考量。

12、正如英国法官赖待(WrZsht)在一个著名的判例中指出的:“在各种各样的事物联系中,法律必须基于中肯而简单的实际理由(它们多半不是纯摔的逻辑推论),抽出某些环节来。

13、”波兰法学家查科斯基也指出,绝对有必要“以某种方式对这些现象加以区分;易言之,原因与结果的链环所包含的现象极为广泛,必须设立一定的界限才能使之成为作为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之前提的因果关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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