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废止)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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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废止)  第1张

如何做房产抵押登记


如何做房产抵押登记
第一个步骤:提交所需要的文件,包括:不动产登记证、不动产登记证、土地证;借方的身份证、户口薄;还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借款人可自行提供相关证件)户口簿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出具至今未婚的证明共1份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共3份;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后至今未婚的证明共1份。
第二个步骤:房屋的估价是基于房屋的位置,楼层,面积,朝向等来估算房屋的大致价值。本公司将以评估值为基础进行贷款,并按抵押品的二分之一计算。
第三个步骤:在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和借款人的陪同下签字。在签署前,你要把合同上的每个条款都看一遍,别遗漏了。今后发生争议时,本协议将成为法律基础。
第四个步骤:由公证员和出借人一起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第五步:办理房屋按揭证书(他项),我公司将派人帮助借款人和贷款人办理房屋按揭证书。
第六步:贷款,放款在所有的程序完成后,放款人会将现金存入借方的账户。到目前为止,借贷程序已经结束。
抵押登记时,抵押方须提供哪些资料
在不动产签约后30天之内,抵押方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地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按揭登记。(l)一份主要合约和一份按揭合约;(2)抵押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书;(3)申请按揭注册;(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共用房屋需提供《房屋共有权证》及其他共同拥有人的同意;(5)销售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必须提供有效的预售合同;(6)能够证明按揭人有权利设立抵押权的文件和相关资料;(7)能够为按揭不动产的价值提供佐证;例如,不动产的评估报告;(8)其他经注册机构认定需要的其它材料。登记机关应当审查抵押申请,权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登记后15天内做出书面回复,并对其进行登记和发证。(a)不动产以合法取得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登记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其他权利记录于原有《房屋所有权证》中,并将其交给抵押人,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发给按揭人;(b)如果是以预售商品房或者正在建设中的房屋作为抵押,则登记机构应在按揭合同中予以记载;按揭房屋在按揭期间完工的,应在按揭人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后,再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要知道,按揭登记必须要走正常的流程,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否则就无法获得贷款。

江苏省动产抵押登记 办法

法律主观:

一、动产抵押如何登记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资料。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向动产抵押机关办理。3、材料齐全的,由动产抵押办理机关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日期。4、整理材料,归档备查。二、动产抵押登记书包括哪些内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载明如下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三、动产质押会出现哪些风险在动产质押的过程中,银行往往会选择那些价格变动小、变现能力强、抗跌性好的产品作为融资的对象。同时银行往往还会与一些资质较好的担保公司合作并质押物进行严格的监管,尽可能地降低企业进行虚假质押的风险。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信贷模式,银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也会遇到很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质押物的选择。银行对于企业用于质押的物品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这些拟作质押物的物资是否属于银行要求的品种范围。质押物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日后一旦企业无偿换能力时,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以及银行的损失程度。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废止

法律主观:

一、动产抵押登记流程法律规定
动产抵押登记流程:
(一)申请人准备相关资料,如抵押合同、 借款合同 、动产所有权凭证等;
(二)材料齐全的,由动产抵押办理机关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三)整理材料,归档备查。
二、动产抵押的登记须知
动产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 授权委托书 。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动产抵押注销登记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法律客观: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

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动 产 抵 押 登 记 办 法
( 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 抵押合同 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第六条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在当事人所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理由。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档案,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各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持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也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查阅、抄录动产抵押登记档案。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登记机关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其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有权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登记机关发现其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正。
第十二条 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对相关的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或者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原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通过建立互联网动产抵押登记系统、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电子档案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废止)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废止)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