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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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答案是CA错误,根据合同法和民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中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所以主张违约责任时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B错误,因为该案属于第三人原因的侵权,而题目中并未交待乙在丙的侵权行为上有过错,所以乙没有侵害甲的所有权的行为,对甲承担是基于合同而存在保管标的物灭失的无过错的违约责任。
C正确,丙是侵权行为人,而受损标的物属于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甲在起诉丙时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D错误,理由同上。追问
貌似很有道理啊。 已没有过错啊。只能承担违约责任啊。。。。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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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精神伤害
1 精神伤害的概念和根据“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利”是现代文明社会中法定的人身权利,精神健康是人身体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侵犯他人精神健康并致受害人精神活动障碍的行为,即为“精神伤害”,这也是刑法中伤害罪所包含的内容。刑法学研究的“精神伤害(mental injury)”不同于民法学所称的“精神损害(mental damage)”。精神损害有时有明显的表现,如在受到诽谤、侮辱后受害人因受刺激当场晕厥、旧病复发等。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的外在反应并不明显,而内心痛苦并不一定轻微。由于受害人情况不同,承受精神损害的能力不同,在同样条件下,不同的人实际精神损害程度也不一定相同。因此,衡量精神损害程度,既要观察受害人的具体反应,又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状况。精神损害的结果是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不一定达到精神障碍。而精神伤害的结果是造成受害人精神障碍,影响社会功能,具有明显的外在表现,其精神症状表现符合精神医学有关精神疾病的分类诊断规律和标准。对精神伤害行为结果的定性和定量,应由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对受害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精神伤害在大陆法国家的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被认为是“重伤害”。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刑法虽没有明确规定精神伤害是否存在,但在理论上是持肯定态度的。有关精神伤害的理论研究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目前尚属空白。
来信中提到由于A的行为不当,使B受到精神创伤,以后发生了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表明A的行为已造成B精神活动障碍,影响其正常的社会生活、工作和学习,构成了精神伤害。
2 精神伤害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实施精神伤害的行为主体与实施躯体伤害行为的主体一样,都是自然人,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精神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可将精神伤害行为分为故意精神伤害行为与过失精神伤害行为。根据行为人实施精神伤害行为的方式,分为直接精神伤害和间接精神伤害。行为人不使用暴力手段,而是以威胁、恐吓、制造舆论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并造成被害人精神障碍,为直接精神伤害。若行为人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造成被害人躯体伤害,并伴发或者继发精神障碍,为间接精神伤害。
3 精神伤害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由于精神伤害的特殊性,对精神伤害的结果与精神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和精神伤害结果诊断定性和轻重程度定量鉴定,要比躯体伤害结果诊断的定性和轻重程度定量鉴定复杂和困难得多。先要明确诊断,再根据案情需要,分析受害人精神障碍与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又称为法律关系鉴定。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精神伤害轻重程度的鉴定标准。在司法精神病鉴定实践中,一般都参照有关躯体损伤程度鉴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所列损伤的鉴定标准和方法。作者采用上海郑瞻培、吴军等提出的精神障碍轻重程度评定方法,根据精神伤害与精神障碍之间的关系来评定。考虑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伤害后出现精神障碍的临床特点,精神障碍持续时间和转归,精神障碍时社会适应能力进行综合评定。
我国大多数学者对精神伤害的精神障碍轻重程度评定,都采用“三分法”,即根据精神伤害与精神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评定。一是精神伤害与精神障碍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是精神伤害与精神障碍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可分为“精神伤害之重伤害,精神伤害之轻伤害和轻微伤害”。
精神刺激和精神伤害等社会心理因素对精神分裂症的发生是外因,只起到诱发作用,一般不评定伤害轻重程度,只判定伤病关系,以提示受害人的发病与伤害行为之间只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也有的学者提出,将这类疾病归于轻微伤害中。
心因性精神障碍的精神伤害与精神障碍之间为间接因果关系,既有病前患病倾向、人格不健全,又有精神伤害的诱发作用。根据具体精神障碍的严重程度和预后,可评定为轻伤害或轻微伤害。
反应性精神病既往无发作史,又有确切的经历重大精神伤害史,精神伤害与精神障碍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评定为精神伤害之轻伤害。由于精神伤害的特殊性和反应性精神病的症状表现(当时伤情)和预后之间不成比例关系,有的学者认为不属轻伤害范围,应评定为重伤害。其所指的反应性精神病,严重影响受害人精神健康和直接危害社会安定的,列在精神伤害之重伤害中。
对某些精神障碍的精神伤害程度评定,各地法学、精神病学专家学者尚有不同的认识。
4 精神伤害的医疗赔偿
因侵害人造成受害人的精神伤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精神伤害的类型和因果关系来确定赔偿责任。反应性精神病发病与精神伤害有直接关系,行为人一般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癔症及各种心因性精神障碍、神经症首次发作,其发病与精神伤害有很大关系,行为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复发的,应适当进行赔偿。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病,精神伤害只是发病诱因,首次发病应当负部分赔偿责任,复发的可适当赔偿。一般主张对精神伤害的赔偿宜通过调解、协商,一次性给予解决为好。
精神损失费和精神抚恤金有甚区别?
【标题】 《最高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2001年03月10日
【实施日期】 2001年03月10日
【内容分类】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文号】 法释〔二○○一〕七号
【时效性】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六一次会议通过)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792896.html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