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法庭调查的主要程序有哪些(法庭调查的主要程序有哪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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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的主要程序有哪些(法庭调查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第1张

法庭调查究竟是如何进行的

法庭调查程序为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调查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2、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庭调查的程序包括

法律主观:

法庭调查按什么顺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证人出庭作证;(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签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阶段。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别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不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应提出自己无罪的意见,被害人也可以针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陈述自己受害的过程及有关的诉讼请求。在这个过程中,公诉人可以就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讯问,使审判人员当庭听取被告人辩解,弄清案件事实。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征得审判长的同意后,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有疑问的地方,以及被告人在陈述时不清的地方,可以直接讯问被告人。2、听取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在询问证人前,审判人员应首先告诉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言,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证人作证应个别进行。对证人的陈述有不清楚或矛盾的地方,应要求证人进一步陈述或说明,对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的,应进一步核实,互相质证。在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的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需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但其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如果审判长认为其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本身没有关系,应当制止其继续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主要应由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但在必要时,为保证法庭准确调查核实案件真相和证据,审判人员也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3、出示证据。在出示证据之前,公诉人、辩护人应首先向当事人问清该物证的特征,然后再向法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核实,并听取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有什么意见,对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宣读,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其他证据,审判人员应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真核对,只有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面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另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公诉人、辩护人对同一事实提出了不同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证据,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存在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核实证据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或检查;对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的各种物品和书证扣押;对某个专门性问题聘请专家进行鉴定;查询、冻结被告人的存款。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了新的证据,或对原有证据产生了疑问,认为有必要重新取证或进行补充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传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进行重新鉴定或勘验。对于上述申请,法庭认为有道理,对查清案件事实有意义,应作出决定,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如果法庭认为上述申请没有理由,对查清案件事实没有意义,应作出不同意上述申请的决定,并当庭宣布。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法律客观:

法庭调查顺序是怎样的第一,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首先由陈述开始,其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一称谓中有数人的,可以分别进行陈述,也可由他们推选出的代理人。同一称谓中有数人的,可以分别进行陈述,也可由他们推选出的代表人发言陈述。作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进行陈述时,亦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主张、案件事实以及证明主张得以成立的理由来进行陈述,切忌感情用事,大肆攻击对主,或离题千里,漫无边际,以简洁、明了为宜。第二,审判长根据当事人分别陈述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该阶段对于整个庭审活动的进行是非常重要的,当事人一定要认真听审判长所归纳的争议焦点,如发现有遗漏,一定要向审判长讲明,并请求将此列为争议焦点,因为如果忽视了此阶段异议权的行使,势必导致对当事人而言至关重要的某些案件事实得不到法庭调查和辩论,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第三,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有证人出庭凭证时,审判长在询问证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和与当事人的关系后,应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要求证人如实地提供与本案有关的一切情况,证言必须客观,如有伪证,依法应负法律责任。第四,当事人各自举证及互相质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明。当事人举证及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及第三人对其所出示的证据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举证与质证是法官认证的基础,是法庭调查阶段的核心,是事关当事人胜败的关键。第五,宣读鉴定结论。一般是先宣读鉴定书,然后由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宣读鉴定结论后,审判人员可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庭许可,向鉴定人发问,也可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是否许可,由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发生怀疑,或者当同一需要鉴定的问题,不同的鉴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可以通知鉴定人员重新鉴定或另请有关部门指派其他人员另行鉴定。第六,宣读勘验笔录。经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在现场进行勘验而依法制作的笔录应当庭宣读,在勘验时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像应该向当事人出示。在宣读出示后,应询问当事人对笔录内容、照片或图像的意见。第七,法院出示其依职权调查出的其他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法官应当当庭向当事人出示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当事人有权对这些证据质证。第八,审判人员认证。法院审判时要求当事人当庭出证、质证,法院对当庭能够认证的证据要予以确认。当质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时,即可以进行认证。

法庭调查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全面的调查。法庭调查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首先由陈述开始,其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一称谓中有数人的,可以分别进行陈述,也可由推选出代理人。
法律分析
法庭调查的程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状。被告人、被害人应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则应就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否认指控,应允许其陈述辩解意见。被告人陈述之后,应允许被害人根据起诉书对犯罪的指控陈述自己受害的经过。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讯问被告人,应当避免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3)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讯问、发问被告人和发问被害人,必须在审判长主持下进行。(4)审判人员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法庭调查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法律主观:

法庭调查是指法庭在 公诉人 、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 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查对核实 证据 、查明案情的活动。法庭调查是 开庭审理 的核心,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通过法庭调查,可以公开调查、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使案件事实清晰、责任明确,从而可以公平、公正、快速的结案。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138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 证人 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通过法庭调查,可以公开调查、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使案件事实清晰、责任明确,从而可以公平、公正、快速的结案。

法律客观:

法庭调查顺序是怎样的第一,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首先由陈述开始,其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一称谓中有数人的,可以分别进行陈述,也可由他们推选出的代理人。同一称谓中有数人的,可以分别进行陈述,也可由他们推选出的代表人发言陈述。作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进行陈述时,亦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主张、案件事实以及证明主张得以成立的理由来进行陈述,切忌感情用事,大肆攻击对主,或离题千里,漫无边际,以简洁、明了为宜。第二,审判长根据当事人分别陈述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该阶段对于整个庭审活动的进行是非常重要的,当事人一定要认真听审判长所归纳的争议焦点,如发现有遗漏,一定要向审判长讲明,并请求将此列为争议焦点,因为如果忽视了此阶段异议权的行使,势必导致对当事人而言至关重要的某些案件事实得不到法庭调查和辩论,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第三,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有证人出庭凭证时,审判长在询问证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和与当事人的关系后,应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要求证人如实地提供与本案有关的一切情况,证言必须客观,如有伪证,依法应负法律责任。第四,当事人各自举证及互相质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明。当事人举证及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及第三人对其所出示的证据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举证与质证是法官认证的基础,是法庭调查阶段的核心,是事关当事人胜败的关键。第五,宣读鉴定结论。一般是先宣读鉴定书,然后由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宣读鉴定结论后,审判人员可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庭许可,向鉴定人发问,也可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是否许可,由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发生怀疑,或者当同一需要鉴定的问题,不同的鉴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可以通知鉴定人员重新鉴定或另请有关部门指派其他人员另行鉴定。第六,宣读勘验笔录。经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在现场进行勘验而依法制作的笔录应当庭宣读,在勘验时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像应该向当事人出示。在宣读出示后,应询问当事人对笔录内容、照片或图像的意见。第七,法院出示其依职权调查出的其他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法官应当当庭向当事人出示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当事人有权对这些证据质证。第八,审判人员认证。法院审判时要求当事人当庭出证、质证,法院对当庭能够认证的证据要予以确认。当质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时,即可以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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