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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61条司法解释(刑法261条司法解释 夫妻遗弃)  第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条是什么?

遗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照刑法第261条的规定,犯遗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对于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一般在上述法定刑内处罚。

刑法261条规定

(1)本罪侵犯的是被害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2)本罪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即行为人拒绝提供物质上的供给和生活上的照料,对被遗弃人不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3)犯本罪的人是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的人,同时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溺、弃、残害女婴的行为都是对婴儿的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261条规定的是遗弃罪。行为人构成遗弃罪的,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261条遗弃罪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261条关于遗弃罪的量刑规定是构成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第261条也对遗弃罪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刑法当中的遗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犯罪嫌疑人因拒不履行自身的相关义务,给这些人造成的一些恶劣的后果。
一、我国刑法261条遗弃罪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按照本条规定,遗弃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对象必须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遗弃行为,其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不作为,即行为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又有扶养能力却拒不履行这种义务,但是也可以使用作为的方式实施;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会给被扶养人造成困难,带来危害,仍拒绝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怎样才算遗弃罪?
      实践中的相关行为,在满足了法律规定的遗弃罪构成要件后,则就可能涉嫌构成遗弃罪。此时,还要看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弃罪的立案标准,如果满足,那么才能确定该行为是构成遗弃罪的。之后就要根据具体情节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一)遗弃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由于遗弃罪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因为这种因素,才使得现代社会遗弃自己的至亲骨肉,年老多病的父母的这种现象很多,作为婴幼儿来说,自己不具备起诉父母的这种能力,而年老多病的父母可能尚且还感念着亲情,不想去起诉自己的子女,而且刑法对于遗弃罪的量刑,自由裁量的幅度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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