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民法通则全文2017(民法通则全文2017)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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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128条现在还能适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17年1月1日)网页链接新颁布的有效法规,第一百二十八条现在当然是适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4条内容是什么
民法通则,全称应该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国家对民事活动中的一些问题所作出的法律规定,因此我们在民事活动中就有必要进行一定的认识和了解。那么下面为你整理了民法通则第4条内容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到你。一、民法通则第4条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同时废止。
二、民法总则司法解释第184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这一条文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就是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为鼓励公民对不负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保护好善意施救者。
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行为人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在他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
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损害。
具有上述三个要件,就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民法通则第4条的内容是关于民事活动中应该遵守的原则,比如说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上就是整理的有关民法通则第4条内容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我国现在法律规定多少岁才是成年
18岁才是成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全文新版(2017年10月1号实施)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扩展资料:
成年人是指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公民。中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凡是满18周岁的公民,不论其性别、精神健康状况如何,均视为成年人。达到成年且精神健全的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各国根据本国公民的生理、智力发育、习惯和社会要求,对成年人的年龄规定各不相同。如奥地利、意大利等国为21周岁,日本、瑞士为20周岁,法国、英国为18周岁。
成年人的权利:
1、 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包括公民的人格、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 、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似的权利和自由。
4、 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列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成年人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79条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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