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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解释(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解释最高法院)  第1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特别严重情节”从重处罚。具体来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销售的商品上存在假冒的注册商标;二是行为人对该商品的假冒行为具有明确的知情态度;三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社会危害。此外,《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参与人数多、使用范围广等。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会受到民事赔偿?是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既涉及刑事犯罪,又涉及民事侵权。因此,被侵权人可以向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格打击。同时,被侵权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方法非法牟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最新司法解释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9条是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那个司法解释,还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那么这也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这个刑事责任。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集体商标是否属于我国刑法保护范围问题的复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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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在日常生活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违反管理规定的,会触犯刑法,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那么关于这个罪名的刑法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呢?对于你关心的这个问题,我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将在下文中解答。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号)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4年12月22日 法释[2004] 19号)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10年3月26日 法释[2010] 7号)
      第一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2011年1月10日 法发[2011] 3号)
      一、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2003年12月23日 高检会[2003] 4号)
      二、关于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中的“明知”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三、关于共犯问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节录)
      (1983年3月1日)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罪2022最新司法解释

法律解析: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两高规定: 一、2004年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侵犯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 非法经营数额 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解释(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解释最高法院)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解释(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