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拆迁法(民法典房屋拆迁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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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法赔偿标准
一般农村的房屋拆迁补偿是按照房子的位置、占地面积、装修、园内附着物等进行补偿的。其中房屋的补偿标准因房屋的结构有所差异,楼房(两层以上)拆迁补偿费是以3300元/平方米;预制砖砼结构2800/平方米;砖瓦房屋2400/平方米;草房1900/平方米。除了房屋以及院内土地的补偿,还有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当然,具体的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要根据当地政策的规定进行实施,全国目前没有统一标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地区的补偿金额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异。一、医疗赔偿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1、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2、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4、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二、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2、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3、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最新的拆迁法是什么时候出台的?拆迁需要什么程序?详细点的
拆迁方案、程序、赔偿的计算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 拆迁政策依据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北京市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 第三条 拆迁范围 第四条 拆迁方式 本项目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并结合定向房屋安置的方式. 第五条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 第六条 拆迁评估及拆迁服务 本项目拆迁评估通过招投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及专业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物进行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及地上物的补偿金额. 本项目拆迁通过招投标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对被拆迁人宣传拆迁政策,解释拆迁补偿方案,完成动迁工作,并负责协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七条 拆迁期限 以北京市区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拆迁公告为准. 第二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八条 拆迁对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第九条 拆迁补偿标准 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依据区政府批准的《关于未来科技城土地一级开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为2250元/平方米. 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2009年10月1日以后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条 拆迁奖励补助标准 (一)提前搬家奖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14天签订补偿协议的,每宗宅基地给予1万元提前搬家奖. (二)工程配合奖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签订补偿协议的,每宗宅基地给予3万元工程配合奖. (三)周转费 在拆迁范围内注册户籍人口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周转费(自拆迁当月起给付周转费,到2011年12月31日止).如未能按期交付安置房屋,从2012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750元的标准给付周转费. 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但具有安置房购买资格的人员享受周转费. 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但不具有安置房购买资格的人员不享受周转费. 周转费的发放时间从搬迁时起至领取安置房屋钥匙后3个月止.周转费第一年每半年发放一次,第二年起每季度发放一次. (四)搬迁补助费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 拆迁非住宅房屋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偿费用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2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付. 由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予补助. (五)停产停业补助费 利用宅基地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因拆迁造成损失的,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实际经营面积以8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但应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1.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的批建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 2.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3.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六)困难补助 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补助标准为:拆迁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0.25亩*30%.申请困难补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并且长期居住,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以外没有住房; 2.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3.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但符合宅基地政策条件的. (七)其他补助 拆迁范围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移机费用,按相关标准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的确定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的规定:"拆迁补偿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根据《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北京市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的规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现有宅基地面积超出上述规定标准,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的,经镇政府审查确认后,可以按分户处理." "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以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准,且每户最高不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上述用地标准的,可按照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 第十二条 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宅基地内现有房屋建筑面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 1.以每宗宅基地为单位,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使用权人或宅基地审批表记载的使用权人为被拆迁人;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所标明的面积或宅基地审批表审批的面积为准.没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宅基地审批表的宅基地按经村委会审核镇政府确认后的实际测量面积认定. 2.如被拆迁户宅基地使用权证标明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与宅基地审批表标明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不统一、或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审批表)附图计算面积与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标明的使用面积不符的,经村委会审核镇政府确认后的面积进行认定. 3.对于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实际测量面积经村委会审核镇政府确认不存在超占、违占现象,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进行认定.第三章 房屋安置 第十三条 安置房屋位置 位于镇(以规划最终确定位置为准). 第十四条 安置房屋户型 以规划审批和实测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 购房资格 (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户口并且拆迁补偿协议中确定的人员具有购房资格. (二)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但具有安置房购买资格的人员: 1.户口是由拆迁范围内直接转入学校的在校学生; 2.参军前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服义务兵的现役军人; 3.有结婚证,其中夫妻一人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另一人因政策原因户口未迁入拆迁范围内的人员; 4.服刑、劳教前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服刑人员. (三)不具有安置房购买资格的人员: 1.户口迁入本村,但祖籍不是本村村民、不是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家庭成员(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及配偶),在拆迁范围内又不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的人员; 2.截止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死亡的人员. 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新儿. (四)其他: (1)有房无户口的,一宗宅基地可享受一套两居室认购面积,购房价格为3500元/平方米. (2)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并办理户口登记的新生儿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优惠购房政策. 第十六条 安置房购买标准和价格 (一)宅基地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享受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房购买面积. (二)每宗宅基地可享受40平方米的安置房购买面积. (三)安置房购买均价为2000元/平方米.因户型原因超出安置房购买面积15平方米(含)以内,每平方米加收100元;超出安置房购买面积15-20平方米(含)以内,每平方米加收200元;超出面积20平方米以上,安置房购买价格为6000元/平方米. 被拆迁人自愿放弃可购买安置房屋面积的,按照放弃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对被拆迁人按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安置房购买的挑选原则 原则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 第十八条 关于拆借安置房购买面积 (一)凡具有安置房购买资格的被拆迁人,夫妻双方必须合并登记购房. (二)子女、父母、岳父母之间可以相互拆借安置房购买面积,以上拆借只能一次性拆借. (三)所发生拆借问题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而且需要填写拆借证明.拆借证明作为《房屋安置协议》的附件一同存档. (四)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情况均禁止相互拆借安置房购买面积. 第十九条 结算方式 1.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房屋安置认购书》并搬迁后,拆迁人将货币补偿款与房屋安置认购书确定的放宽差价支付给被拆迁人. 2.如被拆迁人放弃购买安置房屋面积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材料备案,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后,拆迁人将货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 3.搬迁楼购房款计算方法: 搬迁楼购房款=搬迁楼购房面积×搬迁楼优惠住房面积价格+超出优惠面积部分价格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 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一条 房屋安置方案应到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备案. 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户均宅基地面积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
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确定。
关于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那么这法律上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内容主要有哪些?请看下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扩展资料:
拆迁的意义: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
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补偿A B级有什么区别?
对于拆迁中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适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拆迁法对拆迁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1、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3、(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4、(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5、(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6、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7、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8、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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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拆迁法(民法典房屋拆迁法)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拆迁法(民法典房屋拆迁法)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