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有)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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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有)  第1张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有

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如下: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一些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或法律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告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

行政法律关系可分为以下几种: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所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管理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哪些?

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裁决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它主要有以下特点: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行政主体是行政职能的承担者,这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指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但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则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以抗衡和平衡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更多的优越地位。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职权)并承担义务(职责);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相互约定权利、义务,协商改变权利、义务,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不同。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行政主体实体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的重合性,通常意味着其权利(职权)或义务(职责)的双重性。例如,征税既是税务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职责);维护治安既是公安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义务(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不能擅自转让、放弃其权利(职权),否则就是失职。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公民、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法律事项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其特征包括:一是以行政法律事项为内容,二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三是以公民、组织为客体,四是以行政法律手段为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公民、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法律事项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以行政法律事项为内容。行政法律事项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组织实施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二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系统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和特权性。三是以公民、组织为客体。公民、组织是行政机关所管理的客体,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四是以行政法律手段为特征。行政法律手段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对公民、组织实施的法律手段,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由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公民、组织在与行政机关进行法律斗争时,需要合理运用法律手段,充分维护自身权益。
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形式?答:行政法律关系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与行政复议、行政指导与行政协助、行政契约与行政诉讼等。不同形式的行政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和程序,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行政法律关系是公民、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了解其特征有助于公民、组织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第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第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如下: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具有不对等性。

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

4、所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行政法律关系总是行政主体同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这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恒定性。同时,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不能相互转化或互换位置的。

类型的丰富性与专门业务性。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是极为丰富化和多样化的。行政法调整行政权设定、行使和监督一系列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丰富性。

主体权利义务的对应性与不对等性。

关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许多行政法学家主张行政法律关系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其中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与不可处分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相当一部分都是国家机关,其拥有并行使的都是国家权力。这些权力是全体人民赋予的,是有限的,是受到宪法及宪法原则、法律法规的限制。同时,国家权力完全不同于个人的私权利,不能由掌握这种权力的某个国家机关自身随意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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