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全文)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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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法中的纵向垄断协议,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存在竞争吗?具体有哪些表现?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生产经营上下游的企业,通过协议,相互协助,形成一个对相关市场垄断的局面。他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而产业的上下链条。\x0d\x0a反垄断法列举的情形基本都可能有纵向垄断协议的空间。\x0d\x0a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即为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x0d\x0a第二章 垄断协议\x0d\x0a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x0d\x0a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x0d\x0a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x0d\x0a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x0d\x0a 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x0d\x0a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x0d\x0a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x0d\x0a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x0d\x0a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x0d\x0a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x0d\x0a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x0d\x0a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x0d\x0a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x0d\x0a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垄断市场该怎么判
法律主观:
垄断市场不构成犯罪。垄断市场违反反垄断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我国《反垄断法》如何规制垄断协议?
法律主观: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有哪几种一、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横向间的垄断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1、固定(变更)价格协议,是指相互竞争的公司通过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确定、维持或改变价格。固定价格的形式很多,有协议向某些或全部客户收取特定的价格;协议共同提价;协议计算价格的标准或公式;协议统一折扣或消除折扣;协议减价的程序;价格是市场竞争中的敏感问题,固定价格协议也是严重的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各国反垄断法都首当其冲地予以禁止,根据他国实践来看,一旦企业价格密谋和固定行为被确证,其有无有效损害结果已不再重要,只要有证据证明,即可认定固定价格协议成立。2、划分市场。是相互竞争的公司通过画地为牢的方式,取消彼此的竞争。其表现形式有,以地理区域为界(一个经营于城市的西部,一个经营于城市的东部,彼此井水不犯河水);以客户群为界(一个服务老人产品,一个服务于青少年产品);以商品功能为界(一个专供专业用商品,一个专供于非专业之用)。划分市场通常是赤裸裸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不论是单独划分,还是结合固定价格一并使用,都应构成垄断协议。如果划分市场具有合法的商业目的,即有正当的理由,才可按合理规则,免除其的法律责任。3、联合抵制。是相互竞争的公司协议或决定,不与某人进行交易。联合抵制对市场竞争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两重性质。积极的方面,如联合拒绝买卖盗版,联合拒绝买卖假冒伪劣产品。消极的方面面,如联合拒绝购买某商品,结果可以使该商品的制造商或经营商制造的产品卖不出去,被迫因商品库存结押,以至资不抵债而破产。由此实现联合者打击竞争者狼子野心。4、限制产品的生产与供应,即相互竞争的公司彼此约定各自对某一产品的生产数量或向市场实际供应的数量,以实现其获得高额利润的目的。根据价格规律,当市场上的商品供应量减收时,商品的每单元的价格就会上升。比如市场每周有10部手机的需求量,每部手机为1000元,销售的总收入是10000元,如果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将供应量减少一半,将手机的价格升至3000元,销售的总收入将是15000元,两者相比,后者的投入成本在减少,然收入却在增加,这就是相互竞争的公司乐于实施这类行为的动机所在。5、限制企业的发展,即相互竞争的公司彼此约定,不得单独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垄断协议需要各协议单位的忠诚为保障,协议成员生产力的任何变动,都会形成对垄断执行的威胁,因为,生产力的提高,就会改变市场现有的供求关系,而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都是生产力提高的重要因素。由此可见,限制企业的发展是有碍市场竞争秩序的。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纵向间的垄断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1、固定转售价格,即制造商与零售商约定,必须以约定的价格再出售商品。以停止供货相要挟,以保证固定转售价格的实现。固定转售价格,使零售商失去了,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调整自己经营方针的主动权,客观上阻止了零售商之间的竞争,其不利后果表现为,一方面具有高效率的零售商无法将高效率带来的利益扩大至消费者,另一方面低效率的零售商则依然被保留在市场之中,竞争带给市场的活力被扼杀。2、最低再售价格的限定,即制造商与零售商约定,不得以低于约定的价格再出售商品。制造商在前述的相互竞争的公司达成的价格固定协议,以排斥新的竞争参与者,实现排除竞争的目的。然价格固定协议的履行,需要协议者在自行销售或他人零售销售中严格执行为保证的,因此,最低再售价格的确定,不仅剥夺了零售商的经营自主权,同时支持了价格固定协议的履行,从而使其成为排除限制竞争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例举式的规定了两条,并用一条概括式的规定,涵盖了纵向的限制、排除竞争的其他形式。综观其他国家,属于纵向限制的还有,(1)独家交易协议,即制造商的供货,以零售商承诺不销售同类产品,其他制造商的产品为条件。换句话说,零售商必须只经营协议相对方的产品,而不能经营其他制造商的同类产品。独家交易协议的危害性是,制造商的产品需要通过销售的渠道,到达消费者。独立零售商的存在,是各制造商的产品得以消费的前提。如果零售商纷纷与某一制造商签定独家交易协议,那么,同类产品的其他制造商则无法依赖独立销售商,其他制造商会突然发现,他所生产的产品,是被围困在仓库里,由于无法出售,终使这些产品变为一堆废铜烂铁。由此可见,制造商与零售商的独家交易,将有效地打击与其相互竞争的竞争者。(2)附条件交易,或称拒绝交易,指制造商以零售商满足其事先拟定的条件,作为与其交易的条件,否则,拒绝与其交易。制造商是零售商的衣食父母,零售商如拿不到制造商的产品,就等于断了自己的生路。因此,零售商为了求生存,是非常容易接受制造商提出的条件。制造商采取这种做法的目的,就是要将原有独立地位的零售商,逐步演变为制造商的附庸,成为其限制、排除竞争策略的忠实执行者。虽然上述相互竞争的公司协同行为,有碍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但我国反垄断法并未采取垄断协议无例外无效的做法,而是采用合理规则豁免法的做法,即只要当事人签署了垄断协议,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具有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豁免条件或证明其有正当的理由,其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签定者采取这样一种严格责任,将有效地节省诉讼成本,有利于打击和制裁滥用市场地位和试图滥用市场地位者,维护和保障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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