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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拘留7男3女被曝光(拘留七日有什么后果)  第1张

我想问刑期?

  (刑法)中对有期徒刑的规定是6个月~~~15年,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你朋友可能是被判了拘役,是归公安机关执行的,场所一般都是在看守所执行,但是如果是被判了有期徒刑(根据规定刑期不长的话也可以由公安机关看守所代为执行)每个地方的情况都是不一样的,怎么样利于执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是可以的 ,这是很常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国务院令第52号)
  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时间:1990-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
  199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章名】 第二章 收押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视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章名】 第三章 警戒、看守
  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第十八条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一)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二)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五)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章名】 第四章 提讯、押解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
  第二十条 提讯人员讯问人犯完毕,应当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
  第二十一条 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章名】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二条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五条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章名】 第六章 会见、通信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章名】 第七章 教育、奖惩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
  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第三十五条 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视,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第三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章名】 第八章 出所
  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办理出所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四十条 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
  【章名】 第九章 检察监督
  第四十一条 看守所应当教育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严守纪律,向人民检察院报告监管活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违法情况的纠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
  【章名】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又尚未审理终结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人犯,准予参加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四十五条 看守所在人犯羁押期间发现人犯中有错拘、错捕或者错判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查证核实,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人犯的上述书、申诉书,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阻挠和扣押。
  人犯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材料,应当及时报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章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看守所监管已决犯,执行有关对已决犯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看守所所需修缮费和人犯给养费应当编报预算,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
  看守所的经费开支,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新建和迁建的看守所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列入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军队看守所的具体情况,可以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4年9月7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有关看守所的规定即行废止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195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
  大会通过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1957年7月31日
  第633C(XXIV)号决议和1977年5月13日
  第2076(LXII)号决议予以核准)
  序言
  1�订立下列规则并非在于详细阐明一套监所的典型制度,它的目的仅在于以当代思潮的一般公意和今天各种最恰当制度的基本构成部分为基础,说明什么是人们普遍同意的囚犯待遇和监狱管理的优良原则和惯例。
  2�鉴于世界各国的法律、社会、经济和地理情况差异极大,并非全部规则都能够到处适用,也不是什么时候都适用,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这些规则应足以激发不断努力,以克服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实际困难,理解到全部规则是联合国认为适当的最低条 件。
  3�另一方面,各规则包含一个领域,这个领域的思想正在不断发展之中。因此,各规则的目的并不在于排除试验和实践,只要这些实验和实践与各项原则相符,并能对从全部规则原文而得的目标有所促进。中央监狱管理处若依照这种精神而授权变通各项规则,总是合理的。
  4�(1)规则第一部分规定监所的一般管理,适用于各类囚犯,无论刑事犯或民事犯,未经审讯或已经判罪,包括法官下令采取“保安措施”或改造措施的囚犯。
  (2)第二部分所载的规则只适用于各节所规定的特殊种类。但是,对服刑囚犯适用的A节各项规则,应同样适用于B、C和D各节规定的各类囚犯,但以不与关于这几类囚犯的规则发生矛盾,并对其有利者为限。
  5�(1)这些规则的目的不在管制专为青少年设立的监所——例如青少年犯教善所或感化院——的管理,但是,一般而言,第一部分同样适用于这种监所。
  (2)青少年囚犯这一类别最少应当包括属少年法庭管辖的所有青少年。一般而言,对这些青少年不应判处监禁。
  第一部分
  一般适用的规则基本原则
  6�(1)下列规则应予公正执行。不应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而加以歧视。
  (2)另一方面,必须尊重囚犯所属群体的宗教信仰和道德标准。
  登记
  7�(1)凡是监禁犯人的场所都要置备一本装订成册的登记簿,编好页数,并登记所收每一囚犯的下列资料:
  (a)关于他的身分的资料;
  (b)他被监禁的原因和主管机关;
  (c)收监和出狱的日期和时刻。
  (2)非有有效的收监令,而且收监令的详细内容已先列入登记簿,各监所不能收受犯人。
  按类隔离
  8�不同种类的囚犯应按照性别、年龄、犯罪记录、被拘留的法定原因和必需施以的待遇,分别送入不同的狱所或监所的不同部分。因此,
  (a)尽量将男犯和女犯拘禁于不同监所;同时兼收男犯和女犯的监所,应将分配给女犯的启舍彻底隔离;
  (b)将未经审讯的囚犯同已经判罪的囚犯隔离;
  (c)因欠债被监禁的囚犯和其他民事囚犯应同因犯刑事罪则被监禁的囚犯隔离;
  (d)青少年囚犯应同成年囚犯隔离。
  住宿
  9�(1)如囚犯在个别独居房或寝室住宿,晚上应单独占用一个独居房或寝室。除了由于特别原因,例如临时过于拥挤,中央监狱行政方面不得不对本规则破例处理外,不宜让两个囚犯占用一个独居房或寝室。
  (2)如设有宿舍,应小心分配囚犯,使在这种环境下能够互相保持融洽。晚上应按照监所的性质,按照监督。
  10�所有供囚犯占用的房舍,尤其是所有住宿用的房舍,必须符合卫生规定,同时应妥为注意气候情况,尤其立方空气容量、最低限度的地板面积、灯光、暖气和通风等项。
  11�在囚犯必须居住或工作的所有地方:
  (a)窗户的大小应以能让囚犯靠天然光线阅读和工作为准,在构造上,无论有没有通风设备,应能让新鲜空气进入;
  (b)应有充分灯光,使囚犯能够阅读和工作,不致损害眼睛。
  12�卫生设备应当充足,使能随时满足每一囚犯大小便的需要,并应维持清洁和体面。
  13�应当供给充分的浴盆和淋浴设备,使每一个囚犯能够依规定在适合气候的室温之下沐浴或淋浴,其次数依季节和区域的情况,视一般卫生的需要而定,但是,在温和气候之下,最少每星期一次。
  14�监所中囚犯经常使用的各部分应当予以适当维修,经常认真保持清洁干净。
  个人卫生
  15�囚犯必须保持身体清洁,为此目的,应当提供为维持健康和清洁所需的用水和梳洗用具。
  16�为使囚犯可以保持整洁外观,维持自尊,必须提供妥为修饰须发的用具,使男犯可以经常刮胡子。
  衣服和被褥
  17�(1)囚犯如不准穿着自己的衣服,应发给适合气候和足以维持良好健康的全套衣服。发给的衣服不应有辱人格或有失体面。
  (2)所有衣服应当保持清洁整齐。内衣应常常更换或洗濯,以维持卫生。
  (3)在特殊情况下,经准许将囚犯移至监所之外时,应当准许穿着自己的衣服或其他不惹人注目的衣服。
  18�如准囚犯穿着自己的衣服,应于他们入狱时作出安排,确保衣服洁净和适合穿着。
  19�应当按照当地或国家的标准,供给每一囚犯一张床,分别附有充足的被褥,发给时应是清洁的,并应保持整齐,且常常更换,以确保清洁。
  饮食
  20�(1)管理处应当于惯常时刻,供给每一囚犯足以维持健康和体力的有营养价值的饮食,饮食应属滋养丰富、烹调可口和及时供应的。
  (2)每一囚犯口渴时应有饮水可喝。
  体操和运动
  21�(1)凡是未受雇从事户外工作的囚犯,如气候许可,每天最少应有一小时在室外作适当体操。
  (2)青少年囚犯和其他在年龄和体力方面适宜的囚犯,在体操的时候应获得体育和文娱训练。应为此目的提供场地、设施和设备。
  医疗
  22�(1)每一监所最少应有一位合格医官,他应有若干精神病学知识。医务室应与社区或国家的一般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密切关系。其中应有精神病部门,以便诊断神经失常状况,适当时并予以治疗。
  (2)需要专科治疗的患病囚犯,应当移往专门院所或平民医院。如监所有医院的设备,其设备、陈设、药品供应都应当符合患病囚犯的医药照顾和治疗的需要,并应当有曾受适当训练的工作人员。
  (3)每一囚犯应能获得一位合格牙科人员的诊治。
  23�(1)女犯监所应特别提供各种必需的产前和产后照顾和治疗。可能时应作出安排,使婴儿在监所外的医院出生。如果婴儿在监狱出生,此点不应列入出生证内。
  (2)如乳婴获准随母亲留在监所内,应当设置雇有合格工作人员的育婴所,除由母亲照顾的时间外,婴儿应放在育婴所。
  24�医务人员应于囚犯入狱后,尽快会晤并予以检查,以后于必要时,亦应会晤和检查,目的特别在于发现有没有肉体的或精神的疾病,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疑有传染病状的囚犯隔离;注意有没有可以阻碍培训的身体或精神缺陷,并断定每一囚犯从事体力劳动的能力。
  25�(1)医官应当负责照顾囚犯身体和精神的健康,应当每天诊看所有患病的囚犯、自称染病的囚犯和请他特别照顾的任何囚犯。
  (2)医官如认为继续予以监禁或监禁的任何条 件已经或将会危害某一囚犯的身体或精神健康时,应当向主任提出报告。
  26�(1)医官应经常视察下列各项,并向主任提出意见:
  (a)饮食的分量、素质、烹调和供给;
  (b)监所和囚犯的卫生和清洁;
  (c)监所的卫生、暖气、灯光和通风;
  (d)囚犯的衣服和被褥是否适当和清洁;
  (e)如无专业人员主持体育和运动活动时,这些活动是否遵守规则。
  (2)主任应当审查医官按照第25(2)和26条 规则提出的报告和意见,如果他赞同所提的建议,应当立刻采取步骤,予以执行;如果所提建议不在他权力范围之内或他并不赞同,应当立刻向上级提出他自己的报告和医官的建议。
  纪律和惩处
  27�纪律和秩序应当坚持维持,但是,不应实施超过完全看守和有秩序的集体生活所需的限制。
  28�(1)囚犯在监所服务时,不得以任何惩戒职位雇用。
  (2)但本项规则并不妨碍以自治为基础的各项制度的正当推行,在这些制度之下,囚犯按应受待遇的目的,分成若干小组,在监督之下,令其担任社会、教育或运动等专门活动或职责。
  29�下列各项应经常依法律或依主管行政机关的规章决定:
  (a)违反纪律的行为;
  (b)应受惩罚的种类和期限;
  (c)有权执行惩罚的机关。
  30�(1)依这种法律或规章,不得惩罚囚犯,且一罪不得二罚。
  (2)除非已将被控的罪行通知囚犯,且已给予适当的辩护机会,不得惩罚囚犯。主管机关应彻底查明案情。
  (3)必要和可行时,囚犯应准通过口译提出辩护。
  31�体罚、暗室禁闭和一切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惩罚应一律完全禁止,不得作为对违犯行为的惩罚。
  32�(1)除非医官曾经检查囚犯身体并且书面证明他体格可以接受禁闭或减少规定饮食,不得处以此种惩罚。
  (2)同样规定亦适用于其他可能有害于囚犯身心健康的惩罚。此种惩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抵触或违背第31条 规则的原则。
  (3)医官应每日访问正在接受这种惩罚的囚犯,如认为根据身心健康的理由,必须终止或变更惩罚,则应通知典狱主任。
  戒具
  33�戒具如手镣、铁链、脚铐、拘束衣等,永远不得作为惩罚用具。此外,铁链或脚铐亦不得用作戒具。除非在下列情况,不得使用其他戒具:
  (a)移送囚犯时防其逃亡,但囚犯在司法或行政当局出庭时,应予除去。
  (b)根据医官指示有医药上理由。
  (c)如果其他管制办法无效、经主任下达命令,以避免囚犯伤害自己、伤及他人或损坏财产;遇此情况,主任应立即咨询医官并报告上级行政官员。
  34�中央监狱管理处应该决定使用戒具的方式。戒具非绝对必要时不得继续使用。
  囚犯应获资料及提出申诉
  35�(1)囚犯入狱时应发给书面资料,载述有关同类囚犯待遇、监所的纪律要求、领取资料和提出申诉的规定办法等规章以及使囚犯明了其权利义务、适应监所生活的其他必要资料。
  (2)如果囚犯为文盲,应该口头传达上述资料。
  36�(1)囚犯应该在每周工作日都有机会向监所主任或奉派代表主任的官员提出其请求或申诉。
  (2)监狱检查员检查监狱时,囚犯也得向他提出请求或申诉。囚犯应有机会同检查员或其他检查官员谈话,监所主任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场。
  (3)囚犯应可按照核定的渠道,向中央监狱管理处、司法当局或其他适当机关提出请求或申诉,内容不受检查,但须符合格式。
  (4)除非请求或申诉显然过于琐碎或毫无根据,应迅速加以处理并予以答复,不得无理稽延。
  同外界的接触
  37�囚犯应准在必要监视之下,以通信或接见方式,经常同亲属和有信誉的朋友联络。
  38�(1)外籍囚犯应准获得合理便利同所属国外交和领事代表通讯联络。
  (2)囚犯为在所在国没有外交或领事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和囚犯为难民或无国籍人时,应准获得类似便利,同代管其利益的国家的外交代表或同负责保护这类人的国家或国际机构通讯联络。
  39�囚犯应该以阅读报章杂志和特种机关出版物、收听无线电广播、听演讲或以管理单位核准或控制的类似方法,经常获知比较重要的新闻。
  书籍
  40�监所应设置图书室,购置充足的娱乐和教学书籍,以供各类囚犯使用,并应鼓励囚犯充分利用图书馆。
  宗教
  41�(1)如果监所囚禁的同一宗教囚犯达到相当人数,应指派或批准该宗教的合格代表一人。如果就囚犯人数而言,确实恰当而条 件又许可,则该代表应为专任。
  (2)第(1)款中指派的或批准的合格代表应准按期举行仪式,并在适当时间,私自前往同一宗教的囚犯处进行宗教访问。
  (3)不得拒绝囚犯往访任一宗教的合格代表。但如果囚犯反对任何宗教代表前来访问,此种态度应受充分尊重。
  42�在可行范围之内,囚犯应准参加监所举行的仪式并准持有所属教派宗教、戒律和教义的书籍,以满足其宗教生活的需要。
  囚犯财产的保管
  43�(1)凡囚犯私有的金钱、贵重物品、衣服和其他物件按监所规定不得自行保管时,应于入狱时由监所妥为保管。囚犯应在清单上签名。应该采取步骤,保持物品完好。
  (2)囚犯出狱时,这类物品、钱财应照数归还,但囚犯曾奉准使用金钱或将此财产送出监所之外,或根据卫生理由必须销毁衣物等情形,不在此限。囚犯应签收所发还的物品钱财。
  (3)代囚犯所收外界送来的财物,应依同样办法加以管理。
  (4)如果囚犯携入药剂或药品,医官应决定其用途。
  死亡、疾病、移送等通知
  44�(1)囚犯死亡、病重、重伤或移送一个机构接受精神治疗时,主任应立即通知其配偶(如果囚犯已婚),或其最近亲属,在任何情况下,应通知囚犯事先指定的其他任何人。
  (2)囚犯任何近亲死亡或病重时,应立即通知囚犯。近亲病情严重时,如果情况许可,囚犯应准随时单独或在护送之下前往访问。
  (3)囚犯有权将他被监禁或移住另一监所的事,立刻通知其亲属。
  囚犯的迁移
  45�(1)囚犯被送入或移出监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并应采取保安措施,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
  (2)禁止用通风不良或光线不足的车辆,或使囚犯忍受不必要的肉体痛苦的其他方式,运送囚犯。
  (3)运送囚犯的费用应由管理处负担,囚犯所享条 件一律平等。
  监所人事
  46�(1)监所的正确管理端赖管理人员的正直、仁慈、专业能力、与个人是否称职,所以,监狱管理处应该对谨慎挑选各级管理人员,作出规定。
  (2)监狱管理处应经常设法唤醒管理人员和公众,使其保持这项工作为极其重要的社会服务的信念;为此目的,应利用一切向公众宣传的适当工具。
  (3)为保证达成上述目的,应指派专任管理人员为专业典狱官员,具有公务员身份,为终身职,但须符合品行优良、效率高昂、体力适合诸条 件。薪资应当适宜,足以罗致并保有称职男女;由于工作艰苦,雇用福利金及服务条 件应该优厚。
  47�(1)管理人员应该具有教育和智力上的适当水平。
  (2)管理人员就职前应在一般和特殊职责方面接受训练,并必需通过理论和实际测验。
  (3)管理人员就职后和在职期间,应该参加不时举办的在职训练班,以维持并提高他们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48�管理人员全体应随时注意言行、善尽职守,以身作则,感化囚犯改恶从善,以赢得囚犯尊

到底女警察遇到坏人怎么抓,打得过人家吗?

唐山打人事件后,全网掀起了一波讨论狂潮。
批判这个事是肯定没问题的,但有人故意往歪节奏上带,不仅把零星地痞恶霸作恶的事情上升到否定全中国的地步,还有人故意往制造社会更大暴力,倡导人人施暴的角度上去引导。
就连号召人人持刀,有人打你就上去捅刀,乃至于宣称持枪,有人打你就开枪这种行为都应该算正当防卫,不允许就是国家不公,法律不公等离谱言论都出来了。
各地的警方账号紧急出来普法,说什么是正当防卫,但并不被大众理解,被人喷的体无完肤。
比如说陕西警方就做了个视频,说被人打了,不建议还手。
这个普法视频里说的很明确,如果你被人打了,想还击,那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对方危及了你的生命。
如果对方没能危及你的生命,那么你不能还手,你要做的是立即逃跑且报警,然后警察会给对方狠狠的惩罚。
如果对你造成了轻微伤情,那么对方会被拘留且罚款。
如果对你造成了轻伤及以上,那么对方承担刑事责任,想轻判需恳求你的原谅。
但是,陕西警方再次强调,这都不算危及你的生命,所以你不能还手,如轻率还手,那么打赢坐牢,打输住院。
不允许轻率还手,除非危及你生命,否则你要么坐牢要么住院,这是陕西警方给出的结论。
类似这样的结论其实很常见,很多派出所门口都贴过这样的公告。
但很显然,公众无法接受这样的结论。
我被人打了,凭什么不允许我还手,我还手了就要么坐牢要么住院?
凭什么?我就问你凭什么?
陕西警方之所以被喷,还被特地截图到处喷,就是因为只讲结论,不讲凭什么。
警方没错,理由不好讲,内容有点长,但肯定会增长你的见识,请大家耐心观看。
很多人说中国的正当防卫写的很模糊,条件很难达成,普通人根本没办法正当防卫。
但其实你错了,中国的正当防卫写的很清晰,而且是为了整个社会好,只要你懂法,要做到正当防卫很简单。
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罪行很明确,当你遭受此类暴力犯罪的时候,你拥有无限防卫权,只要对方不转身逃跑,即便你造成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行凶这个定义就有点模糊,是介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之间,通常来说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自由裁量权很大。
比如说唐山打人案,当醉酒小混混绿衣男调戏白衣女子,直接上手摸人时,犯寻衅滋事罪/性骚扰罪没问题。
白衣女回击,骂绿衣男变态,此时不犯法。
当绿衣男直接甩手打白衣女一个巴掌时,继续触犯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罪。
此时最有争议的点出现了,白衣女同伴,一个黑衣女,直接抄起啤酒瓶爆了绿衣男的头。
如果时间点到此截止,警察瞬间出现终止争斗,那么黑衣女并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见义勇为,会按打架斗殴被警察和绿衣男一并带走进行处罚。
但是,时间点没有截止,警察也没有出现,绿衣男暴怒后纠集同伙,7男2女总共9人,围殴白衣女,把白衣女打的很惨,并用啤酒瓶爆白衣女的头。
此时,绿衣男的同伙7男2女,犯聚众斗殴罪,同时对白衣女的动手行为,可升级为“行凶”。
根据舆论程度,根据法院自由裁量权,把这个伤害行为升级为“行凶”没有太大问题。
黑衣女抄啤酒瓶爆头一事,严格按时间点来算的话,不算正当防卫,因为发生在“行凶”之前。
但黑衣女的这一啤酒瓶并没有命中要害,没有造成绿衣男死亡或重伤等严重后果,即便在啤酒瓶爆头之后暂停时间并立即进行判罚,责任也很小,再加上后来绿衣男等9人同伙的明显就是20年前黑恶势力的做派,暴行惊动全国,所以这点小事也就算了。
但是,这并不代表被人打了之后还手或啤酒瓶爆头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当场从身上拿出刀捅了施暴者,那更不是正当防卫。
绿衣男等7男2女必定会被法律严惩,这次的暴行会从重从快进行判决,但并不代表能以此鼓励啤酒瓶爆头甚至随身带刀准备捅人的思想和文章。
此类言论,全部都是害人之言。
回头开头的话题,假定你被人打了一巴掌,此时你还击算不算正当防卫。
简单的说,因为一巴掌很轻,不属于行凶,更不属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所以只要你还击,无论任何手段,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体现在实践中,就是两个人打架,无论谁先动的手,到派出所里警察一看,你们虽然脸都被打肿了,但一个轻伤都没有,更没有重伤,那直接一律按互殴处理,根本懒得管前因后果。
很多人打架后喜欢找警察评理,说是他先动的手,警察同志你要把他抓起来,还要让他赔我钱,我有证据,这里有摄像头录像。
就算有录像,就算确实是对方先动的手,但你还手了,那就是互殴,要么就把这事算了,要么就警察把你们俩都抓起来,然后全部罚款。
当然,如果一方轻伤到重伤,一方没事,那就要按故意伤害罪处理了,但还是不考虑谁动的手,而是谁伤重谁有理。
实践中派出所就是这么操作的,你要是不懂这个,吃亏的是你,而不是别人。
至于为什么这么操作,那也是有原因的。
首先,当有人打了你一巴掌,如果允许你正当防卫,那允许到什么程度?
有人打了你一巴掌,然后你二话不说,直接拿出刀把对方捅死,算不算正当防卫?
很明显,这种行为要是算正当防卫,那全社会都乱套了。
专精于犯罪的团伙,会研发出无罪杀人的办法,专门挑衅你,辱骂你妈,辱骂你女儿,辱骂你家人,突破你的底线,故意激你动手。
只要你情绪激动,动了手,比如说有推搡行为。
那对方直接就一刀把你捅死,然后说自己是正当防卫。
你觉得自己打他一巴掌,是因为他侮辱你家人,但他毕竟只动口没动手,你动手了,所以他杀你无罪。
死后到了地府,你服吗?
肯定不服对吧,恶人明明是对方,凭什么我被杀了还要因先动手负全部责任,对方甚至在杀了你之后还可以很大度的表示你应该赔的50两医药费责任他们不追究了,因为他杀你属于正当防卫。
因此,当有人打了你一巴掌之后,法律允许你直接杀了对方,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不杀,打成重伤行不行?
当然也不行,理由是一样的。
打成轻伤,也不行。
法律认定的轻重伤和常人认定的轻重伤完全就是两码事,脸被打肿,看起来很惨,这在法律上最多就是轻微伤。
甚至眼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这都是轻微伤,更别提只是皮肤肿了而已。
肋骨骨折2根以上,这个才算轻伤二级,断6根以上,才算轻伤一级。
肺破裂,这个才算重伤。
再举个更明确的例子,被砍断小拇指,只算轻伤,掌骨骨折只算轻微伤。
所以,有人被打一巴掌,就允许他把别人打到眼眶骨折或掌骨骨折这种轻微伤,肯定是不合理的。
那别人打我一巴掌,我也打别人一巴掌,以牙还牙行不行?这样总不过分吧。
问题倒是不大,但这种行为属于激化矛盾。
此时分两种情况,打你一巴掌的那个人是个歹徒,或者是普通老百姓。
当习惯于暴力犯罪的歹徒打了你一巴掌,然后你打回去一巴掌,那会是个什么结果?
很明显,这只会激发歹徒的凶性,然后导致你受到更大的伤害,远远超过你想象极限的伤害。
连鼻骨骨折这种轻微伤都无法接受的普通人,最好不要去激怒那些动不动就把人打成轻伤乃至于重伤的歹徒,这是为你好,因为警察不是神,不可能在歹徒行凶的一瞬间就抵达现场把你救出来。
等歹徒把你打完了警察再去把他抓住,就算惩罚再严厉又能怎样,伤害的是你自己。
如果对方是个普通老百姓,那普通老百姓打你一巴掌,就是典型的治安案件,对方没有大量伤害的能力和心理准备,你也不会受到太大的伤害,完全可以选择报警后交给警察处理。
但你在有条件报警的时候不报警,不让警察插手,非要打他一巴掌,这很明显就是在故意攻击对方身体,他是有伤害你身体的意图,但你也有伤害他身体的意图,判互殴很正常。
同时,你还击他一巴掌的行为会导致事态扩大,双方暴力升级,造成社会总暴力程度增大。
很明显,法律不会支持这样的行为。
综上所述,当你被打一巴掌的时候,无论对方是什么人,什么情况,只要不危及你生命安全,法律都不支持你还击,一律建议你立即逃跑并报警找警察处理。
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允许你还击,那是因为假如你命都没了,那法律即便抓住了歹徒进行惩罚,也没办法帮助到你,所以允许你还击,且无限度还击。
但是当没有危及你生命安全的时候,法律对打人者的惩罚,远远大于你还击的那几下拳头。
不信的话,你下次遇到冲突的时候可以打别人一巴掌,对方只要不还手,直接躺下并报警,你就知道到底是拳头的惩罚大,还是法律的惩罚大了。
中国的这种法律制定,其实遵循一个精神,就是社会矛盾和暴力总量必须降低。
假如法律实施后,社会暴力总量提升了,那这就是恶法,应该修改。
假如法律实施后,社会暴力总量减少了,那这就是善法,不应该修改。
简单的说,在中国的立法精神里,中国公民有退让义务。
退让义务贯穿了中国所有的制度建设和法律条文,和谐社会也是这一精神的体现。
在最常见的冲突领域,交通事故案的处理中,这种退让义务体现的更为明显。
但是,中国法律也给退让义务设置了底线,当法律规定的那几种重大恶性暴力降临时,你可以使用暴力。
但是,这种暴力是有限度的,法律允许你用小暴力去制止大暴力,但绝不允许你用大暴力去制止小暴力。
你的所作所为,必须是在削减和减少社会的暴力总量,这个是可以的,但不能是相反。
中国法律坚决反对公民私力救济,坚决反对升级冲突,坚决反对以暴制暴。
被人暴力侵害可以报警,但绝不可用更大的暴力去制止这个暴力。
在认定这个暴力的大小时,是否持械,是很重要的标准。
基本上谁持械谁理亏,不持械的一方触发正当防卫。
这些所谓的械,指刀枪棍棒和石头砖块等,这些基本没什么争议,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是桌椅、马扎、啤酒瓶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判定是否属于械具。
举例,A和B在操场约架,双方本属于标准斗殴,结果A突然掏出一把刀出来,蓄谋攻击,赤手空拳的B临时从地上捡起石头,一击砸中A头部导致重伤,属正当防卫。
这就是谁持械谁理亏的典型,因为你故意持械放大了社会暴力,增加了社会总伤亡。
再举例,街头随机冲突。
A用拳故意攻击B,但是B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刀具进行反击,造成A严重受伤,这不属于正当防卫,B至少是防卫过当,或涉嫌故意伤害罪。
A用刀故意攻击B,然后B抢下A的刀具,或从路边临时获取砖头、棍棒、啤酒瓶等反击,造成A死亡,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负责。
A用拳故意攻击B,然后B用拳反击,击中A要害,如果没有造成A严重受伤,那么属治安案件,警察各打50大板,和稀泥处理。如果造成A严重受伤,列入刑事案件,而且B连搞个防卫过当都很困难,大概率属故意伤害罪,最多法官考虑A先动手情节给予B一定轻判。
除非B能证明A用拳给自己造成了生命威胁,自己实在是没有办法,不还手一定会死,没有更好的选择了,这几乎不可能证明,实践中也几乎没有这样的事情。
因此,当一方主动攻击时,除非动用刀具,另一方最好的结果就是逃跑外加报警,不要还手。
谁持械升级武力谁理亏,谁受伤重谁理亏,双方均赤手空拳且不造成伤亡,那就算互殴。
是否先动手,会适当考虑增加一定罪责,但绝对不代表还击的另一方可以免责。
要想完全免责,那就把暴力降低到零,自己履行公民退让义务,一点不动手,直接报警等警察来处理,此时警察100%站你这边。
这种法律并不是让好人憋屈,坏人得逞,为补偿履行退让义务的公民,惩罚那些增大社会暴力和冲突总量的人,法律同步设置了对挑衅者极大的惩罚。
你明明只打了对方一巴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微乎其微,为什么警察来了之后你要赔几千乃至于上万块钱,还可能被抓进去拘留?
至于吗?
仅仅一巴掌,确实不至于惩罚那么重,但为了平衡,必须这么做。
理解了以上立法精神后,你就可以轻易理解怎样做才算正当防卫了。
首先,你防卫动用的暴力,必须小于或等于对方使用的暴力,否则最少也是个防卫过当。
其次,当对方逃跑,停止使用暴力的时候,你不能再继续使用暴力,否则也是防卫过当。
举几个实际案例,让大家更深刻的理解这两句话。
中国有个功夫大师,叫陈鹤皋,此人和一般的中国武术大师不一样,他的武术门派是中国唯一有击杀记录的存在。
一般的武术大师,是这样的,提倡武林要以和为贵。
而陈鹤皋的画风,是这样的。
陈鹤皋以前比武时,特征是乱吼乱叫、凌乱的步伐、夸张的姿态,打人只打下三路,插眼踢档无所不用其极。
正常武林人士对陈鹤皋的评价是“毫无武德”、“疯狗拳”等负面词汇,从来没人说他好话。
也不怪他们用词负面,毕竟陈鹤皋发明的功夫,是能把咬人脖子当成一个专门的招式给写进去的。
咬招都能发明出来,这确实和其他武术派别格格不入了。
但是,陈鹤皋的弟子总共击杀4人,伤11人,都被判正当防卫。
陈鹤皋授徒,教的第一个本门心法,是《刑法》。
陈鹤皋教育弟子,在遭遇歹徒时,出手次数一定要少,最好只出一次手,哪怕一击必杀,你都是合法防卫,其次在出手前一定要警告对方,发出很尖锐的怪叫,恐吓对方不要靠近。
此时如果对方还要靠近,那你动手反击,谁都不会说你不是。
2001年,弟子冯建汉的父亲和哥哥被村霸带着11人带木棍等械具堵在了家里并打伤,冯建汉徒手打死1人打伤2人,吓退9人,被判正当防卫,且跑掉的9人还要反过来赔冯建汉医药费。
被判正当防卫的核心原因,是对方故意挑起事端,人多,且持有木棍等械具,而冯建汉是被动反击,且徒手。
因此,属正当防卫没毛病。
2002年,弟子刘艳在东莞和7名流氓发生了口角,争执后7个流氓拿着西瓜刀追砍刘艳,然后刘艳掏出剪刀,施展了门派里师传的剪刀功,边逃边打,反杀1人,重伤3人,被判正当防卫,不需承担责任。
属正当防卫的核心原因,是7名混混手持西瓜刀等管制刀具率先砍人,触发无限反击权,而刘艳随身携带的剪刀属普通居民物品,且刘艳无追杀情节,边逃边打只为自保,对方死1重伤3停手后也跟着停手。
因此,属正当防卫没毛病。
2005年,弟子罗神贵和女友在深圳乘坐公交时被小偷偷了手机,罗神贵发现后大声喝止,两人下车后遭遇3名小偷的围堵,然后小偷掏出了匕首。
随后,罗神贵使用剪刀和3名持刀歹徒搏斗,导致3名小偷1死2重伤,被认定正当防卫。
对方先动手,且持刀,罗神贵被动自卫,打死打伤无责,没毛病。
唯一被判防卫过当的弟子张泽中,于2000年被11人持械围殴,打死1人,重伤4人,剩下6人转身跑了,然后张泽中忘记了师门教诲,有了个追击6人的情节。
因为追这个动作,张泽中被判需要为追之后的事情负责,因为此时他属于主动施加暴力者。
因没产生什么伤亡,被判防卫过当,赔偿2000元医药费,而在追击动作产生之前的1死4重伤,无需负责,因为对方持械。
从以上实际案例大家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标准一直都很明确,20年来从未变过。
再回头看看我之前给你说的刑法,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现在你的理解应该就清晰多了。
这个行凶,只要对方持有械具,你使用的武器等级不高于对方武器等级,比如砖头对砖头,棍棒对棍棒,刀具对刀具,那就没有任何争议的可以触发无限防卫权。
因为你行使的暴力等级较低,你是在用较小的暴力去制止较大的暴力使得整个社会暴力降级,而不是在用较大的暴力去制止较小的暴力从而导致整个社会暴力升级。
吃透这一法律原则,你就可以理解什么是正当防卫。
2014年3月,海南三亚某工地,陈某杰的妻子被几名醉酒男子调戏摸大腿,双方争吵后陈某杰被醉酒男子用拳脚、钢管等围殴,陈某杰护住妻子后拿出一把折叠式小刀(刀刃长约6cm),致对方1死3伤。
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杰正当防卫,无罪释放,检方不服,进行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然认定陈某杰正当防卫。
请注意这里法院判决书的重点,首先特地写明了几名醉酒男子使用了钢管这种武器,然后特地写明了陈某杰使用小刀的刀刃长度。
这一切都是在说明双方使用的武力等级,这也是法院驳回检方起诉的最大法律支撑点。
如果醉酒男子仅使用拳脚,未使用钢管等武器,而陈某杰拿出6厘米小刀致1死3伤,那检方起诉防卫过当就一点问题都没有。
如果陈某杰违法随身携带刀刃长度超过15厘米的管制刀具致流氓1死3伤,那检方甚至可以起诉故意伤害罪甚至杀人罪,最多考虑流氓调戏情节给予一定轻判。
所以如果出现打架行为,一方持械,率先动用小刀、棍棒、石头等高等级暴力物品,那就等于送给对方无限防卫权,在自身逃跑之前对造成伤亡负全责,而对方不用对造成的伤亡负责,所以怎么打都是自己吃亏。
法律这么设定,就是为了降低全社会暴力等级,确定一个谁动用高等级暴力谁吃亏的判罚倾向。
拳脚是法律容忍的最低武力,因为拳脚长在人类自己身上,扔不掉,所以对方使用拳脚无法触发你的无限自卫反击权,你也动用拳脚就是互殴。
如果不这样规定,反而会增加社会总暴力和总伤亡。
要想对抗拳脚,使用比拳脚更低的武力等级,就只能不动手。
为平衡,不让不动手的人感到憋屈,法律给予不动手的人高度保护,让动拳脚的人吃大亏。
很多人一碰就倒,躺地上,然后警察的判决会让你感觉到对方是在讹人。
不是讹人,是为了平衡和补偿。
因为这种法律倾向,这20年来中国社会上的小混混,敢带刀带棍动手的越来越少了,因为稳亏不赚,所以造成的社会总伤亡越来越低了。
到现在,甚至敢动用拳脚的小混混都少了,大老爷们互相吐口水,一碰就躺地上的情况越来越多,因为这就是法律鼓励的方向。
有人说这样很不够爷们,消磨了男人的阳刚之气。
打架斗殴怎么就叫阳刚之气了?减少社会总暴力量真的不好吗?
唐山打人案,7男2女9个小混混当众打人,在中国能震惊全国。
扪心自问,这种等级的暴力,在欧美那是极度常见,不可能震惊什么人,甚至在20年前的中国更是极度常见。
男女流氓用啤酒瓶打人,哪个人90年代上学的时候没听说过,实在是太常见了。
你知道欧美的凶杀率是中国的多少倍吗?你知道欧美每年的暴力殴打犯罪率是中国的多少倍吗?
你可以去查查数据,10倍起跳,整个社会的暴力总量高到离谱。
而那些东南亚发展中国家的暴力总量,又远远高于欧美。
20年前的中国,暴力犯罪率才更像是一个“正常的”发展中国家,如今的中国暴力犯罪率已经被压到了一个和自身经济等级远远不匹配,低到离谱的地步。
在这一波唐山事件中,很多所谓律师鼓吹的一些思想,如中国法律摧毁了中国公民拔刀相助的道义精神,中国从立法精神上就不鼓励你反抗等,还有一些带节奏的大V单纯鼓吹负面,赞扬以暴制暴,宣扬带刀捅人也属于正当防卫等。
他们真不是蠢,就是坏而已。
按全球同经济水平的暴力率判断,目前中国的法律大约可以把社会暴力总量降低几十倍左右,反过来说如果中国执行和欧美或东南亚国家一样的法律,社会上暴力伤人和凶杀案件大概会多上几十倍。
如果你认为这是好事,希望回到20年前那个车匪路霸横行的状态,那我也不和你辩,疫情结束了你可以去东南亚国家体验一下,机票也不贵。
但只要你还在中国生活,那我就要劝你一句,不要听信网上所谓带刀能让自身更安全之类,司法判定中凡是故意随身携带刀具的,一律按非良民处理,只要造成伤亡直接重判。
如果你特别想要正当防卫权,记住,让对方带刀带棍,只要他动用了械具率先攻击你,那你就具备无限防卫权了,你和他之间的所有死伤,全部由对方负责。
千万不要反过来。
读完此文,你应该对如何获得正当防卫权有了清晰的认知,但我希望你永远不要动用这个权力。
远离一切暴力,平平安安的生活,不受一点伤不打一次架,生活在一个所有人都不敢打架,动手就会被严惩,一切匕首棍棒石块永远砸不到你身上的社会,才是我们最优的选择。
记住,一切言行都向降低社会暴力总量这个方向上去靠拢,而警察和法律会帮你严惩那些不履行公民退让义务,故意增大社会暴力总量的人。
这才是完整的正当防卫。

个人曝光台

曝光被执行人

我们是认真的。

今天加了十个人。

看看谁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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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石狮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文书公开(查询)网http://shixin.ssfy.gov.cn,失信、执行决定、限制高消费、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信息。

凡举报石狮法院决定羁押的被执行人所在地【http://zx.ssfy.gov.cn,石狮法院执行措施预警系统】的,协助我院实际羁押人(自然人,为本人;单位,是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举报人奖金,已被石狮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并正在执行的除外。

警察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季时间:15: 00—18: 00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除外。

举报电话

0595-83283110

需要告知被执行人位置信息,并提供举报人的身份信息。我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奖金支出

我院将另行联系举报人进行赔付。

任何其他业务

2.*输入8位日期,如20190101(严格格式,含0,不可省略),系统自动反馈当日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只提供自即日起前六个月的数据* *。

相关问答:中国失信执行信息公开网

可以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官网。

一、失信执行对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对应措施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第十条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官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信被执行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

相关问答:法院说被执行人上了失信名单,但是最高法院查询系统查不到,有这个可能吗?该怎么办?

一、法院说上了失信人黑名单,需要被执行人本人查询才能查到;

如果是外人去查询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是查询不了的,因为需要网站发送短信认证;如果是本人查询,你需要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还有一种情况,本人的输入手机号码和法院登记的手机号码不一样,无法收到短信认证也是查询不到的;

二、法院虽然说了,但是案件并没有办理终本,还是不能上失信人黑名单;

按照法院的办理案件经验,可能案子的结果就是被执行人上失信人黑名单,但是法律程序还没有走完,法院执行局警官穷尽办法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按照程序进行终本,需要申请强制执行人的原告签字后,才能办理,有可能原告没有签字,因为原告清楚,如果签字后,案子进入终本,恢复终本案件是非常难的事情,需要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才能有机会恢复终本案件,因此原告签字迟缓,造成被执行人暂时未能上失信人黑名单;

三、如果法院说了,高院没有查询到,你可以有三个部分打算;

1、由于系统的原因,你可以等待一周以后,如果还没有,你可以去找法院法官沟通下;

2、你可以去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这个问题;

3、你向法院纪检组或者法院院长反馈情况,要求处理;

2016年校园欺凌事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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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画面中,一名穿校服的女孩站在路边上,被几名年纪相仿、身穿同样的校服的女学生轮番掌掴。记者细数了下,在短短的6分多钟视频里,被打女生遭38次掌掴。据了解,这个视频发生在张掖市山丹县第二中学校外,而打人者与被打者均为该校学生。

福建南安两初中女生暴力3分钟 小学女生被扇25巴掌

6月29日,福建南安水头,一小学女生被打视频流出,父亲认出女儿后报警。视频中,这段流出的视频,时长共3分40秒。视频显示,女生扎着长长的马尾辫,白衣黑裙,被10多个学生围着,两名女生断断续续,前后共朝前脸部扇了25巴掌。通过视频声音可知,其中一名女孩,一边动手扇巴掌,嘴里还振振有词地质问:“你不是说见我一次打我一次吗?”

福建永泰初三男生遭围殴脾被切除 此前被同学欺凌4年

6月10日上午,16岁的永泰县东洋中学初三学生小黄,在结束中考语文科目考试后,难以忍着剧烈腹痛继续参加中考,这才向父母道出了一个藏掖4年多的秘密:自小学五年级起,他就经常被其他同学无故殴打。
8日晚,小黄再次遭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围殴,忍痛2天后被送医,却被发现脾脏出血严重,于11日晚,经手术切除了脾脏。

安徽怀远火星小学副班长逼同学喝尿事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安徽怀远县火星小学13岁的副班长小赐因为拥有检查作业、监督背书的权力,向另外6个孩子要钱。钱没给够,就逼迫他们喝尿吃粪。
据报道,经过走访,“副班长的王国”更多细节被披露,在事情败露后“副班长“还威胁要“弄死”其他学生。
记者: 喝尿,真有这样的事发生? 学生: 有,真有。 记者: 你们看到了,还是你们自己也喝过? 学生: 自己也喝过。 记者: 什么时候? 学生: 反正就是在那个地方。副班长母亲则说,副班长是被冤枉的,她认为其他孩子嫉妒副班长学习好。

多名男子在露天公厕内围殴学生

5月6日下午,一条多名男子在露天公厕内围殴学生的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视频中,学生遭多人连番踢踹,被按进粪坑,被打得满脸是血。记者从山西夏县晋新中学校方负责人处得到证实,该学生系该校初三学生,目前当地警方和教育部门均已介入调查。

女生99秒被扇32记耳光

江西南昌市教育局宣教处工作人员9月28日证实,视频中被打女生系南昌象湖实验学校学生,事发于9月25日下午放学时间,目前被打女生伤情稳定,当地派出所正在调查事发原因。
网曝视频显示,事发于一处楼顶天台,被打女生与打人女生均为初中生模样。打人者连扇被打女生耳光,而后又脚踹、拽扯头发。旁边有人拍手叫好。视频最后,被打女生脸颊红肿,鼻血流下,打人者看着她说“哎哟流鼻血了”,视频拍摄者则提醒“不要打鼻子”。
在这段全长1分39秒的视频中,被打女生被扇了32记耳光。
视频曝光后,有疑似知情微博网友“原谅原来”评论说,其实是被打女生此前殴打了拍摄视频的女生,拍视频女生找人来报复。记者多次私信联系该网友,未获回复。

这些还都是被披露出来的。不难想象到底还有多少学生在遭受着校园欺凌。

触目惊心。

通报唐山打人案件中嫌疑人七男两女,其中两名女性是为什么成为嫌疑人的?

通报唐山打人案件中嫌疑人七男两女

唐山打人事件嫌疑人7男2女共9人,根据视频显示打人的主要有4个男子,其中红衣男子打了两下,其他三个男子就是暴力打人,手段非常的残忍,动作幅度非常的大,以至于想治两位女子于死地。

视频当中一桌人共计7男2女,4名男子实施了暴力打人,打人过程令人发指,不寒而栗。对于另外3男2女,其中2男1女没有动手;还有一男一女在视频中没有看到,在人群中也出现了伸手的现象,可能是在拉架,打没打人还有待警方认定。

不过总体上来说,两位嫌疑女生表现还是可以的,没有像那三位男子一样动狠手打人。由于打人事件视频曝光,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愤怒,一致呼声要求严惩打人者。

视频显示多名男子打两位女生,动作步骤非常大,手段非常的歹毒,具有黑恶势力团伙的打人的性质。涉嫌聚众闹事,寻衅滋事,残害妇女,故意伤害,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多项犯罪行为,给人民增添了不安全感。

这就为涉嫌犯罪的9名嫌疑人,在6月11号已全部落网,6月12日被廊坊检察院依法逮捕。被依法逮捕就说明了已经涉及到违法犯罪,或者是具有了犯罪的证据的事实,违反了刑法,并非是行政民事案件了。

逮捕必须具备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能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逮捕的对象主要是对即将实施犯罪的,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全的危险分子,也包括对被害人打击报复,毁坏证据,串供,逃跑,或自杀等行为的嫌疑人,才实施依法逮捕。

其中两名女性是为什么成为嫌疑人的

对于打人事件涉及的旧名嫌疑犯,都被依法逮捕,这说明了有证据表明他们实施了犯罪行为。尽管两个女生没有打人,但是作为一个黑恶势力的组织者、参与者或者领导者,都被列入犯罪嫌疑对象。

对打人事件当中,这9名涉嫌嫌疑人在打人过程中,分工非常的明确。有的对劝架的人实行阻拦,或者是恐吓,或者殴打。白衣女子就被主犯陈继志殴打,而且殴打得非常的严重,手段非常的毒辣,以至于造成该女子进入重症监护室治疗,造成多处骨折,器官受损,头部流血,牙齿被打掉等。

可看这是一起有组织的,分工明确,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的惯犯,经验老道。根据相关的资料调查显示,涉案9名嫌疑人中有5名有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前科。出于黑恶势力团伙暴力打人的方面考虑,把9名嫌疑人全部依法逮捕,当然两名女生也逃脱不了。

对于参与黑恶势力的人员,尤其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的最高处以15年有期徒刑;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团伙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即便是两名女生在这次没有参与打人,可有证据证实了他们参与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就等于触犯了我国的刑法。比如两个小偷一个去实施了偷东西,另一个望风,偷东西的被处以盗窃罪论处,望风的没有偷东西,但不能说没有犯罪,是两个人共同实施了犯罪才偷窃成功,望风的是从犯,判处比较轻一点。

综上所述,对于烧烤店打人事件中两个女生没有打人,却被作为嫌疑人逮捕。主要是他们具备了黑恶势力团伙犯罪的事实,没有亲自动手打人,但参与了打人的过程。更何况这七男两女多次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事实。把两位女生作为嫌疑人逮捕,不会被冤枉的,没有证据也不会随便依法逮捕的,这不是儿戏!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预拘留7男3女被曝光(拘留七日有什么后果)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预拘留7男3女被曝光(拘留七日有什么后果)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